近日,我公司发现某市场上同行恶意竞争,未经我公司授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套取盗用我公司名称,地址,肥料证件生产和销售大量元素水溶肥等非我公司生产的商品,上述行为不仅对广大用户构成欺骗,也对我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严重侵害。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影响到公司名誉,损害了公司形象,及扰乱了我公司市场产品的正常运营。
该行为已经侵犯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引起本公司的高度重视,根据现有线索,本公司已对此掌握一定证据,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消灭包材,下架所有在售商品,否则本公司将把收集到的证据转交律师处理,以法律途径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保留进一步追查相关责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 27 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90 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公司欢迎各位同行良性竞争,但若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犯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决不姑息,将维权进行到底。
另外,任何人与不法人员及相关平台或违法经营者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我公司均不承担责任。请广大用户提高防范意识,谨防被骗;如有被骗,请向当地工商举报,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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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202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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